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还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还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权益法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损益的调整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调整考虑的因素:
①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
②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在以后期间折旧、摊销或出售时的调整。
③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此项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
④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是否确认损益。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注意:股票股利的处理
(4)超额亏损的处理
(5)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6)被投资单位除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及实现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分录。 3.投资方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权益法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损益的调整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调整考虑的因素:
①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
②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在以后期间折旧、摊销或出售时的调整。
③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此项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
④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是否确认损益。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注意:股票股利的处理
(4)超额亏损的处理
(5)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6)被投资单位除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及实现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分录。
3.投资方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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