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的生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隐瞒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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